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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288-/2022-1024001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政局
  • 标题:对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日期: 2022-08-26
  • 文号:
  • 主题词:

A

公开

 

楚民办〔2022〕7号

对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段玉方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理顺县市总商会等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工作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州州级、县市工商联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工商联(总商会)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商联的工作偏重于统战性,而总商会的工作则偏重于经济性和民间性,工商联属人民团体,免予登记,而商会属民间组织,是必须登记的。您提出的“县市总商会登记备案过程中有关部门的政策及相关规定未能有机衔接,特别是受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法人在按干管权限审批政策不明晰因素制约因素的影响,全州10县市总商会有9个县市都没有进行法人登记备案,导致县市总商会开展会员管理及对外交流合作中产生了诸多困难和影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在1978年后才有了雏形,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此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才真正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实行全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后,初次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登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由于我州县市总商会没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因而民政部门就无法对县市级总商会进行登记。为认真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楚雄州民政局于2022年2月18日下发了《楚雄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关于您提出的县市总商会、光彩事业促进会登记备案过程中仍然面临干部兼任法人审批困难的问题,一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文件规定:“(1)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所兼任社会组织的业务必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不得超过2届。(3)严格履行兼职备案程序,按照“本人申请——兼职单位提出意见——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或人事部门审核——按照干管权限上报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审批备案。领导干部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在社会组织、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或其他职务。兼任期满符合连任条件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连任。因此,您 们提出的这个建议目前只能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感谢您 们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2年8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正光 0878-3026895

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提案委。

楚雄州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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